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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2.04.001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口袋罪的限缩及其意义

引用
口袋罪的最大特点是法条的文字表述上包含诸多异质的、不同类型的行为,因而形成了类推解释的契机,导致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也误用口袋罪的规定.口袋罪的形成虽然源于刑事立法的缺陷,但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的滥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妨害药品管理、催收非法债务等罪,明显限缩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经营与寻衅滋事三个口袋罪的适用,而且新增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对应的口袋罪.司法机关应当领会《刑法修正案(十一)》限缩口袋罪的立法精神与指导意义.刑事司法应当坚决贯彻罪刑法定主义,限制乃至拒绝适用不明确的刑法条文;应当摒弃重刑观念,力求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应当正确对待公共法益,通过判断个人法益是否受到侵犯来判断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共法益,避免以保护公共法益为由侵害个人自由;最高司法机关应当慎重制定司法解释,尽量规定对值得处罚的犯罪行为适用明确的分则条文,而非适用口袋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口袋罪、罪刑法定、重刑主义、司法解释

36

D924.3;F403;R954

2022-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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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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