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2.03.013
唐律中的"人口买卖":立法的表述、量刑及其逻辑
"人口买卖"并非立法语言,《唐律疏议》中的"人口买卖"主要包括立法直接列举的四类犯罪行为:"略"与"略卖","和诱"与"和诱卖","和同相卖"以及"知情故买"."贩卖"行为的分类依据主要是被卖者的主观意志,具体量刑受到等级、身份等因素的直接影响.立法针对将良人卖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等不同情节列举了相应刑种与刑等,以此作为基本刑,卖部曲、奴婢及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多在此基础上加减刑等."知情故买"的入刑门槛极低,具体量刑比照相应"贩卖"行为减一等或加一等,刑罚适用仍受等级、身份等因素的影响.立法针对略、略卖良人为奴婢设置了死刑,并通过立法解释扩大了死刑适用范围,"贩卖"十岁以下之人或者"贩卖"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皆处以绞刑.
唐律疏议、人口买卖、立法语言、量刑、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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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H102;D669.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197
2022-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