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2.03.008
《民法典》视域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消解路径
《民法典》第996条是否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学界存在争议.在人格权遭受侵害为前提的预设下,以精神利益实现为内容的合同难以适用;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守约方无法获得全面救济.《民法典》第996条应理解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民法典》第584条中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与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守约方在以精神利益实现为内容的合同中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应适当限制责任竞合规则的适用,守约方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填补损害,防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滥用,力争实现《民法典》第186条、第996条和第1183条第1款的协调适用.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责任竞合、精神利益、物质性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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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123;C933
2022-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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