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2.03.005
行政法典化的容许性 ——基于行政法学体系的视角
为什么行政法不能有统一的法典?行政法典和行政法典化是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不能有统一的法典,这是由行政法、行政乃至国家和社会的规律所决定的.这种规律表明,对于法律制度设计来说,容许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行政法典化是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规律,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需要.推进行政法典化,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需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前提和基础是坚持"限缩法典说",摒弃那种将各行政法领域的法规范皆囊括其中来构建所谓统一行政法典的主张和做法.须警惕"立法时机成熟论"的负面影响,尊重行政和行政法的自身规律,聚力于行政作用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组织法等领域某个或者某类行政法规范的整备、统合与协调.行政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历史发展性和发展阶段性.须致力于建构完整系统的行政法学体系,以为不断推进的行政法典化提供方向引导和理论支撑.
行政法典、容许性、限缩法典说、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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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D630.1;C912.82
2022-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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