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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2.02.010

质疑担保权人审查义务说

引用
担保权人审查义务说是基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第504条或原《合同法》第50条之外部效力而衍生出来的一种理论主张,目的在于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关联担保的形式掏空公司的问题,但该理论主张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同.担保权人审查义务说存在不足与弊端:一是论证该说的各种理论均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二是该说论证过程忽视了公司治理与合同关系的相关理论以及现行相关法律之规定;三是该说把担保权人的形式审查定性为义务的结果可能并不完全如论者所愿,反而会附带产生一些意料之外的消极后果.因此,需要对该说的不足和弊端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对该说采取正确的态度.

公司担保、担保权人、审查义务说、越权代表、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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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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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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