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2.02.008
证据保全"保全化"之反思
《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为证据保全"保全化"提供了合法口实.实践中法官径行适用该条对证据保全予以"保全化"处理,不仅导致证据保全难以发挥其功能,亦不当地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造成证据保全"保全化"之现象的原因乃是由于立法者未能科学体认证据保全的本质与机能.保全乃是为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以便裁判作出后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证据保全应属于法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后期收集困难或不能而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证据保全、保全、保全化、证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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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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