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2.01.013
谁来监督裁判者:国际仲裁越权裁决的救济难题
在国际仲裁领域,越权无效原则被广泛提及但却多有误解.对越权无效原则的考察,应区分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就实体维度而言,试图精确界定"越权"是徒劳的,是否构成"越权"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为防止个案中对"越权"的恣意判断,应遵循有限性、严格性、客观性的认定标准.在程序方面,由于外部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的仲裁类型在由谁判断"越权"、"越权"有何后果等方面呈现出差异化的发展脉络.商事仲裁解决私法争端,越权裁决须经有权法院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投资仲裁处理公法性争端,以拓展当事方异议空间、强化裁决审查机制为改革方向.国家间仲裁缺乏强制性的裁决审查机制,当事国不承认、不执行裁决是质疑越权裁决效力的主要方式.越权裁决法律救济的制度完善,应根据仲裁类型的不同,在终局性与公正性、强制性与自治性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
国际仲裁;越权原则;实体维度;程序维度;价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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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
2022-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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