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2.01.011
程序型公司法的证成与实现
无论是倡导从管制型公司法转向自治型公司法,还是借鉴合同正义形塑公司正义,抑或是着力于服务型公司法的打造,均需通过体系化、精细化与正当化的具体程序才能予以有力保障与充分实现.但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以及对公司法程序规范的定位偏失导致公司法文本存在程序规范简陋粗疏、有实体权利但无对应程序、应有但未有程序等诸多缺陷,并引发内部争议激烈化、公司纠纷外部化和实体权利虚设化之弊端.因此,有必要重塑公司法程序性规范价值,将其定位由反应性、单一型、内部化转向前瞻性、复合型与内外部结合,扩充多元化的程序性规范来源,并从体系化、实体权利与程序规则良性互动入手以精细设计公司法程序性规范,同时采用利益衡量方法作为具体程序规范设计的指引,以构建一部衡平多方利益诉求、饱含公平正义的程序型公司法.
程序型公司法;程序价值;公司决议;股东民主;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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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97
2022-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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