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1.06.006
《民法典》视角下网络虚假信息的规制
互联网时代,海量信息的发布和传播,降低了个人对网络信息真伪的判断能力,也为网络虚假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天然土壤.网络虚假信息具有传播的快速性、受众的盲从性,以及通过公众讨论难以判断信息的真实性等特点,网络虚假信息会造成特定受害人的重大损害,甚至严重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需要私法与公法相互配合予以规制.《民法典》增加了网络平台对网络虚假信息的审核义务和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防范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规则.《民法典》通过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禁令规则,以及更正、删除等规则,不仅与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相互配合,而且与公法规制方法相得益彰,《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必将在有效遏制网络虚假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
网络虚假信息;《民法典》;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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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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