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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1.05.003

民法典视野下车辆贬值损失的二次评价性理论及其展开

引用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但并未明确可予赔偿的财产损害类型或范围,其中,车辆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存在明显的争议.评价是确定贬值损失的必经之路.通过一次评价得出损害之有无或大小的传统评价方式存在缺陷,容易否定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车辆贬值损失具有"二次评价性",第一次评价旨在确定作为构成要件意义的贬值损失,可以借助动态系统论,通过检测被侵害权利之典型性、社会接受度进而得出结论.第二次评价的目的 是确定法律效果意义的贬值损失,原则上应采用客观标准,依靠赔偿协议、不当"得利"、损害酌定等认定赔偿范围.不限于贬值损失,二次评价性在损害赔偿法中具有普遍意义.

贬值损失;损害;二次评价性;可救济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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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背景下损害赔偿规范体系的整合与完善研究"19AFX012

2021-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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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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