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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1.04.011

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认定边界

引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上下班的时间要素加以细化,即"合理时间"是界定劳动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时间条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理时间"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界定并无边界,这使得劳动者对是否可被认定为工伤没有明确预期,也造成了法务工作人员的困惑.如何对"合理"二字作出符合文本意义和立法目的的解释,是消解这一困惑的关键.

工伤;不确定概念;合理时间;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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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律治理实证研究"17CFX081

2021-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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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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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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