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1.04.009
论我国商事权利的体系化构建
我国《民法典》第五章对商事权利作了规定,但该规定纯属为贯彻民商合一的立法指导思想而设,对商事权利的法律适用不具有实质意义.商事权利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其特殊性与独立性的内涵、外延阐释,可谓理解商法特殊性与独立性的钥匙.我国亟待确立商事权利理论体系,推动商事权利制度体系化,促使我国商法学科体系与规范体系走向成熟.商事权利可分为商事财产权和商事人格权,又可进一步分为基本商事权利和具体商事权利.某些商事权利,如商事留置权、商事承租权,虽然具有典型性,但因其仅存在于特定的商事关系中,不属于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事关系中的商事权利,故只能作为具体商事权利.营业权、商业名称权、商事信用权、商业秘密权、商业形象权、公平交易权则系商主体普遍拥有、依法应予保护的基本商事权利.
商事权利;基本商事权利;营业权;商事信用权;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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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担任首席专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研究"21ZDA052
2021-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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