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1.03.011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三种模式
作为辩护律师的首要职业伦理,忠诚义务是指辩护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比较法的视野下,美国、德国和日本律师职业伦理中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忠诚义务模式,分别是"完全的忠诚义务"模式、"不完全的忠诚义务"模式和"混合的忠诚义务"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下,律师在辩护权的行使、利益冲突的处理、退出辩护的自由以及执业行为的边界上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三种模式的形成与律师的身份定位、刑事诉讼模式、律师职业发展传统以及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等因素存在紧密联系.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亟待重塑的我国,有必要汲取域外经验,在我国引入一种"受限的忠诚义务"模式,一方面强调律师要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承担积极的维护利益义务和消极的尊重意志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律师承担有限的公益义务.
完全的忠诚义务、不完全的忠诚义务、混合的忠诚义务、受限的忠诚义务、公益义务、律师职业伦理
35
D925.2;C912;G640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20M680832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1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