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1.03.00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的确定——对传统罪过理论的复归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争议较多,依照不同的罪过理论,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并存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过失说强调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结果.并存罪过说违背罪刑均衡原则不应被提倡,罪过形式应是以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为一般的判定标准.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既是遵从刑法条文和解释性文件的逻辑内涵,又充分体现了本罪所包含的传染病防治秩序、公共安全、个人人身权益等多重法益,并与立法上所配置的法定刑幅度相适应,是自觉遵循罪刑均衡的必然结论.
罪过形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过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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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R181.3;B932.2
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20FX03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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