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1.02.002
中国民法上的“公开权”——《民法典》人格标识许可使用规定之解析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公开权”并不是一项具体人格权,也不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而是某些具体人格权特有的一项权能.《民法典》第993条仅适用于“标表型人格权”,其他人格权无“许可使用”规则之适用余地.对“姓名”“名称”应作广义解释,“其他人格标识”包括声音和形象.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可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使用合同适用“有利解释”规则和“任意解除权”规则有其合理性.
公开权、人格标识、有利解释、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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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格标识利用和保护”20BFX105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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