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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1.01.004

自行辩护问题研究

引用
长期以来,我国对刑事辩护制度的研究比较关注律师辩护,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问题重视不够.然而,实践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较低,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轻罪案件中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动力更是大大减弱,加之值班律师并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因此法庭审判主要以自行辩护为主.刑事辩护研究,应当从以"律师"为中心向以"被追诉人"为中心转变.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试点的实施,虽然可提高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但是律师资源不均衡、"量大质弱"的问题依旧存在,其并不能代替自行辩护.被追诉人自行辩护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可对审判阶段的自行辩护权进行必要的限制,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审查的根据是被告人是否由此"陷入不利状态并无法获得公正的审判".在被告人放弃律师辩护而选择自行辩护的场合,应赋予被告人以辩护人地位.在非纯粹自行辩护中,被追诉人与其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不可避免,应通过树立"以被追诉人为中心"的辩护理念和确立"辩护协商"机制加以协调解决.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全覆盖、辩护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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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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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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