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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0.06.010

商事合同效力判定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泛化与矫正

引用
《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条款在条文表述上十分笼统,司法适用存在较大难度.通过对126份商事合同效力纠纷裁判文书的分析,能够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公共利益条款适用泛化的情形.究其原因,公共利益本身具有优越的价值位阶,但界定标准模糊;商事领域鼓励交易与营业管制相互交织;合同立法民商不分并且存在逻辑缺陷.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泛化侵蚀了商事交易自由、影响了商事交易安全、损害了诚实信用基础.可行的矫正路径包括实现公共利益向基本原则的归位和促进其向具体规则的转化,并且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慎用法律原则并注重利益平衡.

商事合同、合同效力、公共利益条款、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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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演进与商主体体系创新研究”;2019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视域下的外部投资者保护研究”

2020-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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