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6.005
民法典视野下土地经营权全部债权说驳议
土地经营权的定位与定性是“三权分置”农地新型权利体系最重要的一环,但目前立法并未对其作出准确界定.部分学者认为,土地经营权只能是债权,否定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存在.实则土地经营权全部债权说难以经受权利体系逻辑的考验,无法建构科学的“三权分置”农地权利体系.若土地经营权仅能为债权,《民法典》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所建构的“三权分置”权利体系无法体现较“两权分离”的进步性,而且还使得“三权分置”权利体系逻辑不自洽.同时,土地经营权全部债权说并未理顺“三权分置”的内在机理,而且其曲解了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影响,以至于其对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批判存在逻辑谬误.“三权分置”体系中的土地经营权本质是外延不确定的财产权概念,根据其流转方式,其既可以是债权性权利,亦可以是物权性权利,不可能全是债权性权利.
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民法典、物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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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资源权利配置研究”15ZDB176
2020-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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