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4781.2020.05.006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省思——以保护对象的属性和利用方式为逻辑起点

引用
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诸多挑战,这些挑战的内容之一是某些新对象是否应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界定存在本质主义和谱系学两种进路.知识产权对象的可共用性、主观意义性构成了学界的重叠共识.知识产权对象的属性与利用方式,决定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对象属性与利用方式的类似也决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同属于一个权利群落,具有“家族相似性”.以此为逻辑起点,知识产权的制度框架得以构建.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未来模式也应按此逻辑展开.

知识产权对象、可共用性、主观意义性、传播行为、制度设计

34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数据产品使用规则研究”19SFB2036

2020-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60-7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34

2020,34(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