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5.006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省思——以保护对象的属性和利用方式为逻辑起点
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诸多挑战,这些挑战的内容之一是某些新对象是否应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界定存在本质主义和谱系学两种进路.知识产权对象的可共用性、主观意义性构成了学界的重叠共识.知识产权对象的属性与利用方式,决定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对象属性与利用方式的类似也决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同属于一个权利群落,具有“家族相似性”.以此为逻辑起点,知识产权的制度框架得以构建.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未来模式也应按此逻辑展开.
知识产权对象、可共用性、主观意义性、传播行为、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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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数据产品使用规则研究”19SFB2036
2020-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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