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5.004
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解释论
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立法规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刑法解释论上出现了众多理论争议,司法实务中也存在较多差异,亟需进行理论厘清.基于功能特征关系论和社会团结理论的综合考量,借鉴既有的“三要素解构法”,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法理内涵可以概括为稳定组织性、高级群体性(次级群体性)、群体威权人格性等三方面,由此展开规范诠释可以消解各种解释论分歧,得出合法、合理、合目的性的刑法解释结论.
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稳定组织性、高级群体性、群体威权人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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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基金项目“常见犯罪司法审判与刑法解释研究”0010205301032
2020-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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