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4781.2020.05.002

论日常家事代理权视角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构成

引用
《民法典》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因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界将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范围的推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司法实践中运用日常家事代理权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已经存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源于古罗马的制度是为赋予妻独立的因家庭日常事务对外进行经济往来的自由而产生的,后发展为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的“权利”,将该制度用来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有其利的一面,但弊的一面在《民法典》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然盖过其利的一面,且其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方面的功能并非无可取代,在我国的适用仍然存在风险,而且其发展空间有待时间及实践检验,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或者直接取消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值得探讨的努力方向.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共同债务、利弊分析、适用风险

34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研究”16YJA820009

2020-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7-2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34

2020,34(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