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5.001
对我国《民法典》上“民事责任”的体系化考察
无论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还是从各编的实际内容看,《民法典》在总则编中规定“民事责任”一章都是不必要的.各编中出现责任混搭或者责任全能等现象,都是对民法典体系化的违反:在物权编中不仅规定了与物权性质符合的救济方式,还有侵权责任方式,甚至提醒解决纠纷的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学理、立法和判例规则对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模棱两可,导致了我国《民法典》上许多请求权基础难以确定,例如,法律行为或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亦即双方的责任是什么)?另外,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如何在“责任聚合”的情况下有机协调适用?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面临的巨大问题.
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物权救济、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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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18ZDA 141;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分则立法的外在与内在体系研究”
2020-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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