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4.009
论胁从犯及其被胁迫的要素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学中特有的概念,由来于“胁从不问”的刑事政策.通说将刑法第28条规定的胁从犯定位为与主犯、从犯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人,这与我国刑法采取的划分主从犯的标准不符,且有内在逻辑矛盾;也有论者把“被胁迫参加犯罪”视为法定量刑情节,这同样不能合理解释该条规定,而且还会造成处罚的不均衡.如果视胁从犯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从犯,通说及其他学说对胁从犯归属的解释缺陷即可得到有效弥补.胁从犯除了应具备从犯的成立要件之外,还应具备“被胁迫参加犯罪”这一特有要件,厘清被胁迫的含义、程度及其紧迫性是正确理解“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关键所在.
共同犯罪、胁从犯、被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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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犯罪参与基本问题研究”16JJD820018
2020-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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