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4.008
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结构调整与重塑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在基本结构上一个突出特征是,以是否有独立请求权为根据,将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以此界定其相应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然而,这种基本结构与我国诉讼第三人的实践和第三人制度设置的目的、作用是不一致的,在实践和理论中都呈现出无法协调的矛盾.应当对现行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调整,不再按照有无独立请求权对第三人加以界定,而是按照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对第三人予以界定,将其分为独立第三人和非独立第三人两大基本类.独立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当事人地位,非独立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地位.独立第三人包括在实体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包括虽在实体上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具有阻止不利裁判利益的第三人——损害阻止第三人.非独立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这样的结构性调整使得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能够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以及应有的诉讼地位更好地契合,达至协调一致.
诉讼第三人、诉讼参加、独立请求权、辅助参加、参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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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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