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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0.04.002

再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

引用
12年前,论文《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将此类利益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形式,并且总结出个人财产说、共同财产说和部分共同部分个人财产说三种不同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是否凝结对方贡献(协力)为标准确定其归属于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解释(三)》,而且有相当的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对境外立法司法介绍,上述三种观点无论是基本内容还是论证理由均有较大变化和发展.个人财产说被《婚姻法解释(三)》在确定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上吸纳,但是其漠视夫妻另一方的贡献(协力)以及理论依据上依赖物权法原理,基本为学术界摈弃;共同财产说在年轻学者的重塑之下呈现出相当的说服力,但是终因漠视夫妻个人财产利益的保护、与我国现阶段的夫妻财产制立法理念不相契合而未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部分共有说以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种类为标准确定归属,不能准确反映另一方的贡献(协力).“贡献(协力)论”仍然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受到“不符合法律解释学”质疑、“碎片化”质疑、“贡献论”不确定性质疑,需要一一予以回应.

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孳息、投资收益、增值、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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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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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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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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