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3.012
论我国类别股股东分类表决制度的法律适用
我国《公司法》第131条对类别股制度作了授权性规定.据此,国务院确立了优先股制度.分类表决乃类别股制度的重要内容.分类表决源于对财产权和控制权具有不同偏好的股东的特别保护需要.需要进行分类表决的事项一般与类别股股东权益直接相关.基于公司自治和类别股股东权益保护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应当允许公司章程增加分类表决事项,特别是将与类别股股东权益无关的事项纳入分类表决.非公众公司基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事实上出现两类以上股份(股权)的,公司章程亦可约定特定事项须经分类表决,并对分类表决机制作出自由安排.
类别股、分类表决、法律效力、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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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法律效力研究”14BFX077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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