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3.011
我国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模式检论
我国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模式究竟是“犯罪既遂模式”,还是“犯罪成立模式”,在刑法学界持续争议了三十多年而未有定论.未有定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无论“犯罪既遂模式”,还是“犯罪成立模式”,均非对我国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模式的真实形态描述.学者们主张其中任何一者,均是误读立法的表现,从而造成其理论争锋沦为隔空喊话,难以达成共识.一般而言,学者们误读立法所产生的理论争议不能当然表明立法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但是,我国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模式难以契合当下中国刑法最具现实意义的规范引导目的,因此需要在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的指导下,运用可罚预备行为正犯化、刑法分则基本犯的法定刑既遂化和中止犯、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分则明确化立法技术,对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模式进行改造.
犯罪既遂模式、犯罪成立模式、规范引导、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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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刑法规范确证功能及其实现原则研究”16BFX086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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