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3.003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举证责任配置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应该本着夫妻身份共同体特点,坚持兼顾主观意思(共同意思论)和客观用途(用途论)的多元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充分涵盖因民事法律行为和非因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实现夫妻一方财产权利、夫妻另一方财产权利与债权人债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作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立法条文安排上,应该注意区分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与非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在非基于日常家事代理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注意区分“共债共签”的原则与“共同用途论”“单方用途论”的例外.法律适用过程中,结合要件事实论的民事司法技术,当事人围绕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请求、抗辩、再抗辩的动态展开过程,对应的举证责任也各不相同.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要件事实论、《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夫妻身份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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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F275;F091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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