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3.002
《民法典(草案)》对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规则的完善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则是存在问题的,社会指责其具有“连坐”责任的性质并非不当,法律适用的效果不佳.民法典编纂几经修改,完善了这一规则,将禁止高空抛物规定为每一个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在案件发生时及时进行侦查,查清真正的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建筑物管理人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实无法查清真正的侵权人时,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应当继续进行的工作是,探索设立社会安全事故救助基金,以替代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垫付补偿责任,改为由救助基金垫付,根除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存在的问题.
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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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18JJD820001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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