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2.008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定位
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常用的一种诉讼功能划分,对于体系性地认知和解释行政诉讼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从比较法的视角观察,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区分标准有二:一是诉讼目的,二是法律争议的性质.行政诉讼的功能首先要由《宪法》做出规定.我国宪法规范中并无类似于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款的一般性诉权保障条款.相反,包括《宪法》第41条在内的规范框架,确定了合法性在宪法价值中的优先地位,这构成了我国行政诉讼客观诉讼定位的宪法基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款、合法性审查原则以及判决种类,进一步夯实了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功能.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功能定位,能够实现对合法权益的更完整保护以及对公权力行使的更全面监督,并为司法机关高效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提供了制度空间.
行政诉讼、主观诉讼、客观诉讼、主观权利、宪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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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构建研究”19ZDA163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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