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2.00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中的伪命题:共同生产经营
法释[2018]2号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规则: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举债合意.此举有助于解决“一方名义所举经营之债”性质认定难的问题,但认定规则的内部关系,尤其是“共同生产经营”规则的独立性值得商榷.因经营者兼具夫妻身份,而忽略了经营形式、债之发生原因和经营者过错,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违背了商事组织运行规则.实质上,因适用共同生产经营规则而认定之夫妻共同债务中,部分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并非夫妻身份,而部分经营之债为企业债务,部分债务因“举债合意”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其他部分则因家庭受益而最终满足“共同生活”认定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产经营、举债合意、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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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夫妻债务法律规范之层次性研究”195FB2044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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