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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0.01.007

电子政务背景下行政许可程序的革新

引用
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兴起,开启了数字时代的行政法.电子政务构成了行政程序制度创新的来源,有助于以符合效能原则的方式来实现行政许可任务.应给予行政相对人对互联网系统的拒绝权与选择权,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件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工智能系统的引入、电子化许可规则的确立和自动化的信息处理过程,不能取代行政许可机关的裁量判断,行政许可机关仍要承担“个别情况考虑义务”.应保障行政相对人平等获得行政许可服务的权利,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权利,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电子政务、行政许可、行政程序、人工智能治理、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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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作规制的行政法研究”;也受到了2018年天津市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人工智能对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影响的研究”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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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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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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