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0.01.005
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
对骗取贷款罪处罚范围的合理确定,取决于对本罪保护法益的正确认识.本罪的保护法益应是贷款秩序,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信贷资产的安全,以及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是特别关系,应当通过《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规定,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根据《贷款通则》与《刑法》第193条的规定,《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的“欺骗”内容应当仅限于就借款人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贷款保证四个方面的欺骗.有足额担保、案发前主动归还本息、担保人代为还款以及贷款到期日前具有还款能力等情形,并不一概阻却骗取贷款罪的成立.
骗取贷款罪、保护法益、实行行为
34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0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5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