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4781.2020.01.002

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效果

引用
《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第二句以除外规定的立法技术,确立了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原则与例外.处分包括事实上处分与法律上处分.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事实上处分,构成一般侵权行为,但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应对监护人作父母与其他监护人的区分.以法律行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第35条第1款第二句应理解为对代理处分的限制性规定,逾越法定限制的代理处分构成无权代理.法定代理在构造上迥异于意定代理与法人代表制度,被监护人享有优先于交易相对人的受保护地位.为兼顾相对人的交易安全,民法典对法定代理权的范围、行使、限制或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并把对被监护人利益影响较大的法律上处分规定为须经批准的行为,比较合理.

财产监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法定代理、无权代理

34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研究”13BFX082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5-2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34

2020,34(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