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6.013
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功能之反思与重塑
证据法是规范事实认定之法,其核心功能指向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我国2010年以来的证据制度立法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体,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要求之间存在功能悖反;以防范冤错案为主要目标建构起来的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亦难以满足事实认定准确性的需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应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强化证据资格的设定,即以相关性为基础,确立直接服务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以合法性为保障,完善体现正当程序要求的规则.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实现需要依托于动态的证据审查机制,未来应以证据制度与刑事程序一体推进为视角,确立证据资格审查与证明力评估相分离的证据审查机制,落实证据资格先行审查原则及证明力自由评价原则,为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提供良好的保障.
证据制度、事实认定、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据审查机制
33
D91;D9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研究”18ZDA139
2019-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3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