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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9.06.009

车辆贬值损失之损害赔偿

引用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理论争议较大,裁判亦多有分歧.车辆贬值损失作为直接财产损失具有客观性和可补救性,应以恢复原状为基本救济途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合理限度可通过类型剔除、责任分类、举证责任、车辆状况等因素对损失额度进行明确限定,以增进车辆贬值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并形成可操作性的裁判标准,但不应以进入实际交易或者存在相关交易市场为条件,技术性贬值和交易性贬值之划分较具理论色彩而实益甚微.车辆贬值损失的数额计算应建立清晰的模型,确保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车辆贬值损失的司法确认间接影响机动车保险业,商业险可以设置免责条款,但应负解释说明之义务.

车辆贬值、损害赔偿、可救济性、机动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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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U4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民法总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17CSPJ07

2019-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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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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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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