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6.003
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认定及其体系效应——以民法典编纂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为背景
关于土地经营权性质,学术界形成了“债权说”“物权说”以及“折中说”三种主要观点.从有利于《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目标的实现以及促进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分工协调的角度出发,土地经营权兼具用益物权与债权属性更具合理性.以土地经营权二元性质的认定为前提,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对具备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予以规定,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应当视为法律对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内容的确认.如此,土地经营权与既有民法体系融合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农地“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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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村民自治组织主体形态研究”CLS2016D79;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论农村宅基地收回的权利构造”2017026
2019-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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