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5.009
我国商会的制度定位与立法模式
商会是政府与企业联结的纽带.我国商会呈碎片化发展趋势,尚未形成层级化的法团结构组织模式.商会对会员的代表能力不足、参与政治决策的动力不足、对会员自律监管作用不明显.《民法总则》确认了商会作为非营利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承认了商会的独立民事责任能力.我国商会立法应在此基础上厘清行政监管与商会自治的权利边界,尊重商会的自治属性,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治理规则,确立以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三元治理结构,明确商会职能及权利来源,完善商会责任追究机制,构建符合我国商会发展规律、彰显商人意志集聚功能和行业自律监管功能的现代化商会法律规则体系.
非营利法人、商会治理、商会立法、行业自律
33
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项目“吉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法律规制”JJKH20180481SK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