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5.008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法人地位及立法路径
《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特别法人,其分类上的不确定引起主体立法路径选择的难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类型的确认应基于营利法人的规范性判断标准,并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的制度走向.辨析各种学说并结合制度实践,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于营利法人类型更为合理.在专门立法路径的基础上,应选择企业法的立法模式,以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范围,并配置股份合作制主体规则、成员登记规则、主体承继制度等,构造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营利法人的私法主体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营利法人、立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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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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