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5.007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预防性刑法规制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较一般犯罪而言,社会危害性更大,辐射区域更广,有介入预防性刑法进行早期干预、惩罚提前的紧迫需求.扫黑除恶政策文件和刑法涉黑规范均旗帜鲜明亮剑预防性刑法立场,面临统领关系、概念对接的难题,在入刑节点选择、罪数判断、刑罚裁量上陷入困境.引入中国裁判文书网461件刑事案例,溯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预防性刑法的运行机理,其规制过程包摄犯罪发展阶段和社会危害演变两个维度考量,需在双向确证两者已达侵害全民安全内容之人权基础上,洞彻扫黑除恶政策文件与刑法规范之间的系统协作关系,对接涉黑涉恶概念,并精准限定入刑节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承继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之上的有组织犯罪,当通过适用《刑法》第294条数罪并罚规定升格刑量,弥合刑法总则阙如有组织犯罪一般罚则的缺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轻重与犯罪发展阶段相适,社会危害大小相当,需遵循事物发展规律,在框定犯罪阶段,具象情节类型的基础上,科学匹配罪名,和缓接续刑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预防性刑法、犯罪阶段、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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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预防性反恐刑法问题研究”17AFX017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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