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5.006
宪法如何安顿家——以宪法第49条为中心
现代社会中“家庭”的形态与功能正在悄然变化,但家庭仍然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宪法应当如何定位家庭的地位和功能,如何在现代社会构建以家庭为根基的良性法秩序,是宪法理论应当持续关注的重要课题.在学理上,围绕我国宪法中“家庭受国家的保护”之基本规范,形成了宪法原则说、制度性保障说和宪法权利说等宪法解释学说,但相关学说存在规范内涵诠释不精确、家庭的宪法定位狭隘和理论分析框架过度简化等局限.借鉴“事物本质”或“哲学进路”的思考范式,宪法上“家庭受国家的保护”的规范目的应当是确认家庭的涉法性、保护家庭积极社会功能及抑制其消极社会功能;规范的价值基础是个体自由、家庭伦理和公共利益的协调;相关制度的展开应当在个体、家庭和国家之间合理配置权利和义务.家庭的三大制度包括基于个体自由选择权的家庭建构制度、基于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家庭维持制度、基于家庭与外部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家庭主体性制度.同时,家庭在实现基层群众自治以及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应当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家庭、宪法秩序、制度性保障、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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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现代国家建设视野下家庭的宪法构造及其实施”201810610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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