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5.003
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负有特别注意义务,不同于场所管理人等对第三人行为的危险防范义务.但是,在《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已规定两者共同侵权的责任前提下,该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义务.这类义务与场所管理人等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程度大致相当.因此,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间接侵权责任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形态为分别侵权,也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根据第37条第2款与第12条的适用关系,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当区分平台内经营者是故意或过失侵权,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分别侵权、补充责任、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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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长期重点项目“司法改革视域下的裁判机制和案例法研究”412/31510000032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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