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4.011
实质预备犯语境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教义学重述
实质预备犯是刑法为独立处罚事实性预备行为设置的犯罪类型,具有独立而确定的行为不法内涵,具体表现为事实性预备行为与直接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主、客观规范连接,这一规范连接可被评价为法益侵害抽象危险.实质预备犯的行为不法应有具体、明确的规范评价标准,包括集体法益的适格性、事实性预备行为的适格性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以及造成直接法益侵害的不法目的、对未来犯罪行为的考量等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实质预备犯存在可罚的未遂,也存在可罚的帮助和教唆,但不存在可罚的预备.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应属实质预备犯,通过明确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可明确本罪的教义学边界.
实质预备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构成要件要素、教义学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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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CSC201606270181;2017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对策研究”17JZD034;2018年第64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8M642886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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