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3.003
智能风险与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之构建
人工智能机器人具有机械性和自主性特点,其刑事归责冲击犯罪主体概念、罪过理论、因果关系认定和行为理论.目前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缺失和监管真空将导致严重的伦理危机和社会危害.美国学者类比法人刑事责任原理,提出机器人刑事责任的三种模式,即代理人责任模式、自然—可能—结果责任模式和直接责任模式,对于构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具有借鉴意义.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构建应以同一视原则为基础,以自主性为核心:当智能机器人仅扮演工具角色时,适用代理人责任;当智能机器人行为的结果在编程者/使用者“自然—可能—结果”的范围内,适用自然—可能—结果责任模式;当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完全超出设计者/使用者的预见范围时,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应拟制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确认其罪过,避免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上升为刑法风险.
人工智能、自主性、同一视原则、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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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问题研究”16CFX029
2019-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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