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3.001
对通过新增罪名应对人工智能风险的质疑
在人工智能技术取得突破性发展的同时,诸多法律风险也伴随而生.因此,如何应对这些风险逐渐成为近期刑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虽然在学界有学者主张通过新增罪名进行规制的观点越来越有力,然而,一方面,对人工智能的风险以及风险类型尚未进行深入分析就贸然增设罪名,不仅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而且也背离了超前立法理念,其正当性饱受诟病;另一方面,从人的属性视角分析,人工智能并不符合人的本质特征,就此肯定其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也不妥当.因人工智能的风险不同大致可以区分为“使用人工智能造成事故的风险”和“利用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风险”两种场域,且在现行民法以及刑法体系之下均能得到有效解决,因而没有必要通过增设刑法罪名来予以应对.
人工智能、谦抑性、超前立法、侵权责任、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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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教师研究创新资助项目”2018-RGZN-JS-YB-06;“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校级课题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9-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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