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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9.02.001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隐忧

引用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隐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背离刑法的性质,导致刑法扩张、其他部门法不扬.造成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角色定位”的混乱.(2)背离刑法的机能,强化社会保护而忽视人权保障.过度刑法化本身就是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进行惩罚,实质上是通过“合法的”形式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3)背离刑法的功能,导致社会管理手段的弱化.过度刑法化导致刑法扩张、其他部门法萎缩,自然的结局就是其他部门法的预防制度和预防机制的匮乏,并最终导致社会管理手段的弱化.(4)注重刑法实用主义,导致刑法庸俗化,刑法成为随时都可以使用和适用的工具,工具主义思想泛滥,刑法威严扫地.

过度刑法化、刑法功能、刑事处罚早期化、预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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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罚处罚早期化的限制与理论应对研究”18BFX106;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及其限制研究”AS1715

2019-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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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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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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