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1.013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批判与重构——以立法目的、商业道德与竞争关系之间的体系性理解为视角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所涉及的商品是否具有相同性、可代替性或者相似性将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分为直接竞争关系和间接竞争关系的做法没有实际意义,不能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行为的本质是针对交易能力的竞争,经营者本身便是竞争者.根据经营者对交易能力的不同竞争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可以重新分为三种类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对向竞争关系、具体经营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之间的间接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在这三种类型竞争关系中分别是消费者利益、具体经营者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的商业道德放在这三种类型的竞争关系中来理解和实施,并分别结合上述立法所保护的三种法益,既能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的商业道德的司法功能又能防止其被滥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道德、对向竞争关系、直接竞争关系、间接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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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经费支持课题2016THZW
2019-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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