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1.010
论《行政处罚法》修改的基本立场
修改《行政处罚法》,应当从法的规制目标、调控视角、规范结构、功能定位四个方面明确其基本立场.在规制目标上,《行政处罚法》需要回应风险社会的环境变迁,从单一走向多元,构建“以法律威慑为主,以风险预防为辅”的规范体系,增设风险预防原则,增加行政处罚类型,拓展行政处罚的目标预设;在调控视角上,应从相对人行为达到何种标准才能予以处罚的全新视角,为行政处罚权提供科学的启动标准和运行法则,明确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要件,创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概念条款和责任条款,搭建新的《行政处罚法》控权模型;在规范结构上,应考虑从程序法转向实体法,将此次修法重心置于完善和创设实体法条款上,从而丰富《行政处罚法》的控权手段;在功能定位上,应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法》的总则角色,从提供行政处罚依据转向统领行政处罚立法,旨在设计框架性规则,重点对行政处罚活动中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从而保证《行政处罚法》的总论地位.
行政处罚法、规制目标、规范结构、功能定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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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下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GJ2018D3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软法反腐机制构建问题研究”2242018S30027
2019-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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