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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9.01.005

执行体制改革背景下“执行员”的再解读

引用
新修《人民法院组织法》删去“执行员”后,如何重新定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员”和目前实践中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通过考察执行工作的内容性质与事务分配之间的相关性可知,即便在我国“一元制”的执行组织中,为提高执行效率,让执行法官从事务性工作负担中得以解脱而专注于裁判性工作,仍有必要设置专业化乃至职业化的非法官执行人员.进一步,执行人员内部分工及分类管理的根本标准源于按照裁判性要素与事务性要素的比例对执行工作进行的类型划分.当前执行体制改革及将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工作应当认真把握非法官执行人员专司弱裁判性和事务性执行实施工作的核心职能;对专司执行事务的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实行单列管理,形成正规化、专业化执行队伍;明确司法警察负责执行警务保障;待条件成熟时创设执行司法警察或专职执行员乃至职业执行员.

审执分离、执行体制改革、人民法院组织法、执行权、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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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散型’民事执行程序研究”17BFX049;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执行研究重点课题“执行监督程序相关问题研究”ZGFYZXKT201830

2019-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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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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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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