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1.002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重大误解的规范构造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重大误解的案件时,重视对错误重大性的判断和对各类风险分配事由的综合考察.在解释《民法总则》中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时,可构造统一适用于意思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的构成要件,但不可否认两类错误相区分的意义.重大性要件是指错误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均为重大.对于客观重大性之判断,应采“诚实信用的理性人”标准,不采用也不必附加“相对人可识别”标准.借鉴“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相对人利用或引起动机错误等可归责事由虽非错误撤销权的发生要件,但在重大性要件符合度较低时可增强撤销权的正当性,不妨予以综合考察.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应将共同错误与情事变更一并作出规定.
重大误解、意思表示错误、动机错误、民法典、动态体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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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大数据战略下数据交易的合同法问题研究”18CFX050
2019-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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